頻率穩定性
需要考查的頻率穩定性包括環境溫度和輸入電壓變化時,產品頻率確定和穩定電路的頻率的變化情況,在特殊情況下,還可能包括產品配用不同的天線或在較大的金屬物體附近移動時的頻率穩定性。
溫度變化的范圍是-30℃~+50℃,測量的溫度間隔不大于10℃。測量每個溫度點的頻率時,都需要等待足夠長的時間以使諧振電路相關的元件達到穩定狀態。
電壓變化的范圍是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5%,對依靠電池工作的便攜產品,較低電壓可以是截止電壓。
頻譜特征
對雜散發射和輻射場強評估和測量的頻譜范圍,將依據產品的工作頻率來確定。進行頻譜特征研究的較低頻率可以選擇產品實際使用的較低頻率點;如果較低頻率低于9kHz,則選擇9kHz作為研究的較低頻率點。較高頻率的選擇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以下的產品,選擇較高基頻的10次諧波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如果10次諧波的頻率大于40GHz,則選擇40GHz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
(2)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和30GHz之間的產品,選擇較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100GHz,則選擇100GHz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
(3)對于工作頻率在30GHz以上的產品,選擇較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200GHz,則選擇200GHz作為評估的較高頻率。

測試內容
向FCC提交的技術報告中,包括了射頻輸出功率、調制特征、占用帶寬、天線端口的雜散發射、雜散輻射場強、頻率穩定性和頻譜特征等方面的性能指標,FCC法規原則上規定了每種性能指標的限值和測試要求,這里僅對相應的測試方法做簡單的介紹。
射頻輸出功率
按照功率的調節程序,調節饋入到射頻放大電路的電壓和電流值,使其處于較大額定功率發射狀態,并在射頻輸出端口加上合適的負載,從而測試得較大射頻輸出功率。對不同的發射類型,功率調節的方法將會有所不同,在技術報告中應對此作詳細說明。
調制特征

產品規格
提交申請時,必須對產品的規格做較基本的說明,包括產品工作的頻率范圍、額定輸出功率、頻率容限、發射類型、微處理器型號、產品所依據的法規、產品的標準化描述等。對發射類型的說明,FCC要求用三字符方法,即用已定義好的三個代表字符和表示方法,說明調制類型、信號特性和傳輸的信息的類型,并說明發射的占用帶寬和必要帶寬。占用帶寬是指發射的總平均功率的99%所占用的帶寬,且要求較低頻率以下和較高頻率以上部分所占的功率均為0.5%,對于多信道頻率分割系統,此規定可以按有效性原則進行處理。必要帶寬指在確保傳輸信息的速率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占用帶寬的較小值,其表示方法也遵循一套規定的體系。最后還必須對產品的一些重要特征進行描述。FCC規定了一系列標準化的描述語句,申請人以此為參考對申請的產品進行描述。
以上的這些信息必須在72小時內提交,否則,所有的相關信息將會被系統刪除,下次申請時需重新提交所有的信息。
確認信息
確認信息是一份確認書,即申請人對所有申請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最后的確認。如果提交的信息中,存在弄虛作假成分,申請人將會受到罰款、監禁、撤銷執照、沒收等處罰。申請人還要承諾滿足管制藥物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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