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通訊會(FCC)負責授權和管理除聯邦使用之外的射頻傳輸裝置和設備。因為這個原因,在國家環境法案的下,FCC也對它所批準的裝置和設備對環境是否有害影響而負有責任,其中必須被評估的環境因素是人體暴露于FCC所管轄的發射器產生的射頻EMF。1996年8月1日,FCC采納了新的評估射頻場暴露的規范。在此之前,FCC依賴于美國國家標準組織達到此目的。大允許暴露的新采納的規范建立在ANSI的1992年修改標準之上(ANSI/IEEE C95.1-1992)。1992年這個標準是由IEEE的一個會制定的,此規范的建立也采納了國家放射保護和測量咨詢機構在1986年推薦的暴露標準。FCC采納了關于電和磁場,功率密度和時間平均值的NCRP標準。除了功率密度限超過1500MHz,以及某些磁場低頻限和時間平均值段外,NCRP限和ANSI/IEEE C95.1-1992包括的標準是一致的。MPE限覆蓋的頻寬是300KHz到100GHz。包括兩個暴露等級,一個是"職業/對照"暴露,另一個更嚴格的等級是"普通人口/非對照"暴露。對局限性(部分身體)吸收的限制被采納,以應用于便攜式和移動裝置的暴露,譬如手持蜂窩電話。這些近的限制按照比吸收率概念予以表達,并建立在1992年ANSI/IEEE和NCRP建議基礎上。FCC 行動通常獲得美國負責保護公共健康機構的支持,包括美國環境保護局,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國家職業安全和健康組織和職業安全和局,這些機構的參與將給FCC 規范及其應用和完善提供細節。
美國已連續幾年成為中國第貿易伙伴,中美貿易額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對美出口不容小覷。美國的產品技術標準、進口法規的嚴謹堪稱世界,了解美國市場準入規則將會幫助中國產品進一步打開美國市場。聯邦通訊會(FCC)----管理進口和使用無線電頻率裝置,包括電腦、傳真機、電子裝置、無線電接收和傳輸設備、無線電遙控玩具、電話、個人電腦以及其他可能傷害人身安全的產品。這些產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國,必須通過由授權的實驗室根據FCC技術標準來進行的檢測和批準。進口商和海關代理人要申報每個無線電頻率裝置符合FCC標準,即FCC許可證。

提供資料
凡進入美國的通信電子類產品都需要進行FCC認證,即通過由FCC直接或者間接授權的實驗室根據FCC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和批準。
申請的基本要求
FCC對無線通信產品的要求主要包含在CFRTitle47的Part2和Part24兩部分中,而工作在1920MHz-1930MHz頻段的個人通信業務(PCS)相關的設備則在Part15的subpartD中作了規定,其他相關信息如費用要求、管理要求等則在Part0和Part1中描述。
基本申請信息
申請人需要準備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三類:申請人及申請產品的基本信息、產品規格和認證信息。申請人必須清晰、明確地回答有關問題,對不屬于申請范圍的內容要明確標注。基本信息通過網絡以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交給FCC。

FCC 內容: 各論、檢測及其它
FCC 有兩大部分: 各論和附錄。 各論按字母順序排列,一般論述某種單一成分,并提供有關化學式、化學量、CAS 編號、功能、定義、包裝、儲藏和標簽要求,以及 INS 編號、紅外光譜和化學結構的信息。 此外還有若干涵蓋一組物質的"族系"各論。 其中包括"酶制劑"、"食物淀粉"和"香料油樹脂"。此外,檢測項目中包括一系列檢測、測定法和合格標準。 各論還指明 USP 標準物質標準或執行檢測所需的其他材料。
FCC 的附錄包含物理檢測、化學檢測、特定檢測和儀器使用的分步操作指南,以及為利益關系人提供的有用信息,比如"食品成分生產規范"。
國際影響力和認知度
FCC 雖然在美國出版,但得到了全球的機構、制造商、供應商和其他食品成分使用者的公認。 在某些國家,FCC 標準可能作為生產或進口食品成分的法定要求。 在所有國家,FCC 在建立和管理加強供應商和客戶關系的質量關鍵要素方面是經檢驗可靠的工具。
如果某種食品成分已經被美國或外國機構確信合格(即合法和安全),那么該成分就通過安全門檻,值得作為一個 FCC 各論加以開發。 FCC 還支持諸如蔗糖和香精油這類未被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會 (JECFA) 認定為"食品添加劑"的成分。

頻率穩定性
需要考查的頻率穩定性包括環境溫度和輸入電壓變化時,產品頻率確定和穩定電路的頻率的變化情況,在情況下,還可能包括產品配用不同的天線或在較大的金屬物體附近移動時的頻率穩定性。
溫度變化的范圍是-30℃~+50℃,測量的溫度間隔不大于10℃。測量每個溫度點的頻率時,都需要等待足夠長的時間以使諧振電路相關的元件達到穩定狀態。
電壓變化的范圍是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5%,對依靠電池工作的便攜產品,低電壓可以是截止電壓。
頻譜特征
對雜散發射和輻射場強評估和測量的頻譜范圍,將依據產品的工作頻率來確定。進行頻譜特征研究的低頻率可以選擇產品實際使用的低頻率點;如果低頻率低于9kHz,則選擇9kHz作為研究的低頻率點。高頻率的選擇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以下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10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10次諧波的頻率大于40GHz,則選擇4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2)對于工作頻率在10GHz和30GHz之間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100GHz,則選擇10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3)對于工作頻率在30GHz以上的產品,選擇高基頻的5次諧波作為評估的高頻率,如果5次諧波的頻率大于200GHz,則選擇200GHz作為評估的高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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